財團法人氣象應用推廣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民法財團法人及其它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財團法人氣象應用推廣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以從事氣象應用技術之研究發展及對公私立機構提供氣象有關之技術服務,以增進氣象服務品質,增廣氣象服務範圍,減輕天然災害損失,增加國家經濟建設成果,以達富國裕民及增進社會大眾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
本基金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分國內、外適當地點設立分支機構或派駐代表。
第四條 
本基金會由美商克雷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二十四位捐助人捐款而得,計新台幣伍佰萬元整。



第二章      業 務

第五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國內外氣象作業單位所發布之天氣預報、颱風警報、海象預報及突變天氣特報等資料之應用。

二、提供農、林、漁、牧、工、商、教育及交通各業有關氣象、環境等問題之評估、諮詢及研究。

三、水資源、熱能、風能等應用技術之開發及研究。

四、氣象、海象及地震等災害之調查與防範之技術服務。

五、有關大氣物理、化學之調查、研究、評估及建議等。

六、提供各傳播媒體所需氣象、海象及地震等資料之服務。

七、提供有關國際航空、航海所需航路天氣資料分析及天氣預報。

八、提供各行業所需氣象應用之分析、研究、評估。

九、有關氣象科技之應用、宣導及推廣教育。

十、其他與本基金會設立目的相關之業務。
 


第三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六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七至九人組成董事會,並由全體董事推舉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基金會。
第七條
董事長應由社會賢達、熱心社會公益人士及氣象技術有關之專家擔任之。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遴聘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改組下屆董事會。
第八條
董事皆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選聘補充之,但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董事會任期屆滿後之董事人選,由前任董事會於任期屆滿前組成提名委員會,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九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設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至三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另視工作推展狀況得設處長、專案經理若干人;會計、出納、業務各一人及助理若干人,均由執行長提請董事長任用之。
前項人員得酌支薪津或車馬費。
第十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董事之選聘與解聘。

二、執行長、副執行長之聘任與解聘。

三、年度工作計劃之審查。

四、經費籌劃、分配及運用。

五、預算及決算之審議核定。

六、基金之保管及財務之稽核監督。

七、財產之管理及其它有關事務之處理。

八、基金會之規則之審查。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設監察人一至三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第一屆監察人由捐助人指派代表一人互選之,並得聘任與本基金會業務有關之專家一人擔任。第二屆起之監察人,得由本基金會之捐助人或上屆監察人推舉人員參選。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設監察人,負責有關本基金會業務及財務事宜之監察。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三條
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每年召開二次,但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監察人聯席會及臨時會均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或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第十四條
董事、監察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監察人代理之,但每一董事、監察人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十五條
董事、監察人聯席會須由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董事、監察人過半數之同意方為有效。如果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十六條
會議應作成紀錄,由主席簽名蓋章,連同出席董事、監察人之簽名一併保存,並於會議後十日內將是項紀錄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及分發各董事、監察人。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因發生重大糾紛,或無法召開會議時,交通部得限期命其整頓改善;逾期不能整頓或整頓改善無效時,交通部得依捐助章程所訂資格選派新任董事補足原任期,完成整頓,或申請法院變更其組織,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本基金會或監察人經交通部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 解除其職務者亦同。




第五章    基 金 管 理

第十八條
創始捐助基金及個人或團體繼續捐助或捐助之款項,均應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所有存單、存摺、支票及印鑑等財物,由董事會決議指定專人保管,其捐助(贈)如為不動產,應即依法過戶本基金會。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之資金不得為任何保證,亦不得貸與他人。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總經理秉承董事會之命,協助董事長負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並應於每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擬定工作計劃,送請董事會審議。
第二十一條
工作計劃經董事會核定,總經理得邀請有關機構或個人協助辦理,並視實際需要洽請有關機構提供配合款項。



第六章      經 費 及 會 計 制 度

第二十二條
為推動本基金會各項有關工作所需經費,原則上以支用本基金會之基金孳息及其營運收入為限。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年度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界委託本基金會提供技術服務之服務費。

二、國內外各界人士或團體贊助基金會所捐贈者。

三、基金孳息。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服務之收取辦法,於工作計劃內釐訂。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制度應送交通部備查。會計年度之起訖以曆年制為準;並應設置必要之帳簿,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以供交通部查核。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將當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5月31日前,將前一年工作報告、經費收支、財產清冊及財務報表等各項營運及運作文件,提請董事會通過後,以下列方式主動公開,唯涉及隱私權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本會運作者不在此限:
一、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前項資訊公開15日內,敘明辦理公開之時間、方式,連同所公開之各項營運及運作文件,陳報交通部備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之基金及收益不得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本基金會解散或撤銷許可時,賸餘財產亦不以任何方式歸屬自然人、財團法人、公益團體及營利團體,應由主管機關接收處理之。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於法人登記完畢,呈報交通部准予備查後實施,章程之變更亦同。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通過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三屆第六次董事會通過第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五屆第六次董事會通過第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第五屆第九次董事會通過第四次修正。